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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7766 编辑: cnxq 信息来源: 阜阳市城南新区 发布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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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各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相关文件的精神,规范城南新区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南新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对《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2月21日执行。

    原《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工程项目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市城南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6〕40号)、《阜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阜人社秘〔2016〕285号)、《阜阳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阜人社〔2017〕62号)、《阜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阜人社〔2017〕63号)、《关于市建投公司和市城南建设投资公司自行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阜人社秘〔2017〕98号)、《阜阳市城南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城南管秘〔2017〕275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对所属建设工地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劳资专管员,并报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备案。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阜阳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城南新区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实施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在市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机构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六条  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运行全过程予以监督备案。

    第七条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按照《阜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参照《阜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与履约保证金同期缴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30%(道路、绿化、桥梁等市政工程为15%)除以合同总工期月数(以下简称预付款金额,限额为400万元),用于发放工程施工首月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通过专户发放工资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专户补足下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确保专户余额动态保持不低于预付款金额,到工程款支付节点必须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在工资性工程款(含预付款金额)转入专户前3个工作日内提交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施工企业按照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动态维护信息化平台劳务数据,每月25日前编制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等签字确认,并通过项目部公示不少于7天后,报建设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核准确认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次月10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须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部进行公示,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并报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每季度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未实施建设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的,限期进行整改,并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时的,不予组织分部、分项验收。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延期一天,处以应缴存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天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在签订劳务合同或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时弄虚作假的,二天内必须整改到位,并处以2万元/次的违约金。已享受差异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的,取消优惠政策,限期补足保证金。

    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达到三次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六条  若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农民工上访的,责令其七日内整改到位,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因施工企业恶意拖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除责令其整改外,另对施工企业处以1~10万元的违约金;整改不力致使我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按垫付金额的120%从工程款中扣除;致使城南新区应急预案启动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社会影响恶劣的,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PPP建设项目等因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责任造成农民工上访的,责任人均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能及时核实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进度款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时的,并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城南新区负责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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