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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城南新区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库项目”的答疑回复及变更(1)

阅读次数:7940 编辑: 城南新区 发布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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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FYTC-ZZCZ-2019-010

二、项目名称:阜阳市城南新区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库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11月16日

四、答疑内容:

疑问一、招标文件第22页中“投标人综合实力要求的类似业绩”是仅指跟踪审计业绩,还是竣工结算审核业绩也可以;跟踪审计未出成果报告,业主出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答:竣工结算审核业绩也可。跟踪审计未出成果文件的可提供业主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等项目的相关信息。

疑问二、招标文件第22页中“投标人综合实力要求的业绩的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证明)”为框架合同,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疑问三、招标文件第23页中“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中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证明)”为框架合同,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疑问四、招标文件第23页中“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与投标人综合实力中的业绩重复。

答:可以。

疑问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审打分表”的“本地化服务”第一条: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在阜阳市城区(三区范围内)驻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此项满分10分)

投标人已在阜阳市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办公场所须固定且不能为小区住宅(居住)用房,办公场所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准,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

提问:已经在阜阳市城区(三区范围内)驻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能得多少分?

答:不得分。

疑问六、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审打分表”的“本地化服务”第一条: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在阜阳市城区(三区范围内)驻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此项满分10分)

投标人已在阜阳市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办公场所须固定且不能为小区住宅(居住)用房,办公场所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准,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

提问:已经在阜阳市城区(三区范围内)驻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因承租的办公场所是政府市直单位用地,没有房地产权证,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只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得分?如能得分可以得多少分?

答:不得分。

疑问七、招标文件P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在阜阳市城区(三区范围内)驻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此项满分10分)

投标人已在阜阳市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办公场所须固定且不能为小区住宅(居住)用房,办公场所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准,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

请问:因房屋未经验收,未取到房产证。投标时能否只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多张办公场所照片,以证明办公场所实际面积在300平米以上?中标后愿接受招标人实地考察,如房屋实际面积达不到300平米以上,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接受一切处罚。

答:可提供与租赁方签订的非小区住宅(居住)用房的承租合同及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内容须包含“我公司承诺在阜阳城区(三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不是小区住宅(居住)用房。若招标人实地考察时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有权没收我公司投标保证金,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疑问八、招标文件P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在阜阳市城区(三区范围内)驻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此项满分10分)

投标人已在阜阳市区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办公场所须固定且不能为小区住宅(居住)用房,办公场所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准,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

请问:因为①房屋未经验收,未取到房产证;②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而是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所以投标时能否只提供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出租人(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的《阜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多张办公场所照片,以证明房屋的面积及房屋的实际用途?并承诺中标后接受招标人的实地考察,如房屋实际面积达不到300平方米以上,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接受一切惩罚。

答:可以提供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出租人(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的《阜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与租赁方签订的非小区住宅(居住)用房的承租合同。并同时提供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内容须包含“我公司承诺在阜阳城区(三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不是小区住宅(居住)用房。若招标人实地考察时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有权没收我公司投标保证金,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质疑内容:

质疑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

事实依据:在此项评分标准中规定了投标人要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我公司认为不应把业绩达的要求局限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答:详见变更内容。

质疑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类似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中须提供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证明)、审计报告(或定案表)、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在此项评分标准中需要提供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证明)、审计报告(或定案表)、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等证明文件,我公司认为提供完整的合同及项目审计报告(或定案表)已经能够体现项目的相关信息了,是否能够将施工合同的“协议书”这一项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三、招标文件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其本地化服务要求:若投标人已在阜阳市辖区(三区内)内设立分公司或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在阜阳市辖区(三区内)内设立分公司并配备不少于3名相关人员的,得8分。

事实依据:安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的总体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国办发〔2017〕41号】文件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法律依据:安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的总体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国办发〔2017〕41号】文件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取消分公司设立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四、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

事实依据:在此项评分标准中规定了投标人要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我公司认为不应把业绩要求局限在某一特定区域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答:详见变更内容。

质疑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类似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中须提供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证明)、审计报告(或定案表)、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在此评分标准中需要提供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书(或委托证明)、审计报告(或定案表)、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等证明文件,我公司认为提供完整的合同及项目审计报告(或定案表)已经能够体现项目的相关信息了,是否能将施工合同的“协议书”这一项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六、招标文件第24页“本地化服务能力”中的第2项:投标人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在阜阳市辖区(三区五县范围内)境内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开招标中,被确定为造价咨询类入库单位的,每提供一个加4分,此项满分12分。(须提供网站中标公示截图(含查询地址)、咨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咨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不在服务期内的不得分。如果目前入库合同已经到期,但承接的项目还在继续执行,或者本期入库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业主尚未来得及进行新一轮的招标,继续使用库内的原有协议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还在“服务期内”,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目前我公司在阜阳三区都有入库,以合同签订日期计算合同有效期,不少合同均已到期,但目前有些业主单位暂时都没有再招标,而是选择沿用原有协议并继续委托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有部分跟踪项目还需要执行较长时间,远超出了入库合同约定的合同有效期。

答:针对以上情形,可提供投标人与业主所签订延续服务期限的合同(或协议书)或由业主所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须能体现投标人在原有库的服务期满后仍在业主单位库中进行服务)

质疑七、综合评审打分表中投标人综合实力1、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优秀单位或先进称号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

事实依据:我公司所在省、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从未颁发过优秀 或先进字样的奖项或荣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文件综合评审打分表中要求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优秀单位或先进称号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是以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应修改为 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每提供一项得6分

法律依据:我公司所在省、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从未颁发过优秀或先进字样的奖项或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文件综合评审打分表中要求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优秀单位或先进称号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是以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应修改为 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每提供一项得6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将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优秀单位或先进称号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修改为1、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每提供一项得6分。

答:详见变更内容。

质疑八、综合评审打分表中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3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文件综合评审打分表中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是以特定的区域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应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文件综合评审打分表中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是以特定的区域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应修改为 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将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3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答:详见变更内容。

质疑九、招标文件第23页第3项:拟派本项目其他人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每具有一名工民建专业或市政专业或安装专业或园林专业或工程造价专业或水利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最高3分。请问工民建专业是否包含“建筑工程和建筑经济”,市政专业是否包含“电力工程”,安装专业是否包含“机电”。

事实依据:工民建、安装和市政专业都属于学科大类,而职称的认定通常是按专业进行细分的。

答:工民建专业包含“建筑工程和建筑经济”、市政专业是包含“电力工程”、安装专业是包含“机电”。

质疑十、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该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上述条款属于以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招标人应对上述内容中区域限制进行调整,并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答:详见变更内容。

质疑十一、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投标人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在阜阳市辖区(三区五县范围内)境内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开招标中,被确定为造价咨询类入库单位的,每提供一个加4分,此项满分12分。上述内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上述条款属于以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招标人应对上述内容中区域限制进行调整,并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投标人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开招标中,被确定为造价咨询类入库单位的,每提供一个加4分,此项满分12分”

答:详见变更内容。

五、变更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安徽省境内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现变更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此项满分10分)

二、原招标文件综合评审打分表中投标人综合实力1、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优秀单位或先进称号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

现变更为:综合评审打分表中投标人综合实力1、获得市级及以上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荣誉的,每提供一项得6分。

三、原招标文件:

1、开标时间:2019年12月6日 9时00分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2月6日09时00分;(递交时间:2019年12月6日08时00分至09时00分)

现变更为:

1、开标时间:2019年12月21日9时00分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1日09时00分;(递交时间:2019年12月21日08时00分至09时00分)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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