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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和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63711 编辑: cnxq 信息来源: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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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发〔201328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

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和阜阳市引进

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和《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51


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来我市投资总量较大、牵动性较强的重大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民生类项目,将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第一章  工业项目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和预期税收达到合同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相应等级最低工业地价出让土地;企业按约定条件正式投产后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条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超过1.2(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助;容积率超过1.5(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

第四条  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15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一年按合同约定价格的80%、第二年按合同约定价格的5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征地建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过渡生产期间给予18个月内厂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享受公租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产权属企业所有(不得改变用途和出售);未享受公租房建设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其投产后2年内,企业职工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由属地政府予以解决。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所需用工,由企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招聘。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入驻省级工业园区独立选址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收费部门核定备案,视为缴纳,从财政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中解决;上缴省及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30%收取。

第八条  对列入省861计划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对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完成投资额在1-2亿元(不含本数)的,补助2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2-5亿元(不含本数)的,补助5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工业发展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发达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和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合作园区,发展飞地经济,6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用于支持园区发展。

 

第二章  总部经济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一条  总部型非工业企业或区域型运营总部,包括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入驻我市,在我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从市外归集到我市的纳税额超过企业全部纳税额50%以上,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企业,后5年按其等额标准的3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总部型非工业企业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免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数额等额补助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免收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予以奖励,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营业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奖励企业,后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水、用电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

第十六条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教育、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实行有偿划拨方式供给,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

 

第三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  改进和优化金融服务。建立园区和银行共享外商投资信息机制,确保银行第一时间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专人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优先安排评级授信。对原信用评级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银行可适当放宽信贷准入条件,扩大授信额度,并可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状况,给予适度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市、县(市、区)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费率按1%执行。

 

第四章  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范围:

(一)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行业优势突出、品牌效应明显的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

(二)投资额超过1亿元、低于2亿元的知名加工企业投资的能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行业竞争力、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的项目,市政府确立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性、创新型项目;

(三)旧城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商贸流通项目、重大文化教育项目、重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等。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项目,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其他资助扶持。

第十九条  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由招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审定,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凡入驻阜城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入驻县(市)的工业项目由县(市)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设计选址、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企业自建的厂房和其他用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具备《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要求,自房产窗口受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业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凡入驻各类园区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投资者提供办理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后,由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和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工作期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切实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问题。在我市企业务工的职工子女,经当地园区管委会和教育部门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外商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由教育部门安排在优质学校就读;凡在我市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的农村人口,经园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在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变的情况下可自愿转为非农户口,也可携子女转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项目投资事宜,除执行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外,省内其他城市对此类项目执行的优惠政策,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的新建项目、本市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等不享受本规定优惠。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涉及的补助、奖励等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政办〔200747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阜阳投资兴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以外的客商(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本市投资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做到安全生产、符合节能减排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项目(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和已正常生产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除外)。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计算。

(二)引进投资建设购物中心、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或旅游设施项目(非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

(三)引进投资职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且固定资产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

(四)以上奖励均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

(五)市政府每年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荐者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年奖励1次,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的奖金。

(二)引荐者的奖金以人民币兑现,所得税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市政府拟奖励的项目在《阜阳日报》上予以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金。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有奖金外,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引荐者进行奖励: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完成税务登记;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合同约定按期到位;

(三)项目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  引荐者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应到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引荐资格后送交招商部门备案。

(二)引荐者应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荐主体。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引荐个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意见书。引荐资格有争议的,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

(一)引荐者应向当地招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印章;

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合同、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4.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认证数量不超过总认证数的25%

(二)项目落户地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对各自奖励范围内的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核实认证。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上报的市政府拟奖励的重大项目进行复核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阜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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