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招商引资 / 招商政策

阜政办〔2017〕4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62851 编辑: cnxq 信息来源: 阜阳市城南新区 发布时间:2017-06-22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双轮驱动战略,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资金扶持类型为:奖补类、风险补偿类。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3.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4万元、6万元、20万元。
    4.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对新研究制定本地生态安全优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生产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省、市批准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5.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市级蔬菜标准园、规模健康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5万元。
    6.支持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创建。对组织区域特色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注册品牌商标或创建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当地政府,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销售本市特色加工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超,给予按照销售额5%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并实现产品追溯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
    8.支持绿色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建立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基地20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上、5万亩以上,订单收购率达到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9.支持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承担国家或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的项目单位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和3万元。
    10.支持放心粮油及主食产业化。对粮食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建设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放心粮油“示范店”(10个以上),发展主食加工业、建设“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主食厨房”直营店(10个以上),领办粮食产业联合体并有效运营的,奖补20万元;对粮油加工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
    11.支持特色高效种植基地建设。对新增连片种植特色高效经济作物3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元奖补。
    12.支持设施农业基地建设。
    (1)对新建日光温室连片在50亩(含50亩,下同)、100亩、150亩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新建连栋式钢架大棚在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新建钢架大棚连片在100亩、200亩、300亩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对新建食用菌基地年投料在300吨、500吨、1000吨以上的,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3.支持规模健康养殖基地建设。
    (1)对畜禽良繁体系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原种种猪场每个奖补100万元,保种场及其他种畜禽场每个奖补50万元;
    (2)对新建存栏200头以上的养牛场、500只以上的养羊场、蛋鸡50000只以上的养鸡场、能繁母猪200头以上的养猪场,并符合农业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
    (3)对畜牧产业化促进工程项目龙头企业的合作养殖户,符合条件的新建养殖场(小区)原则上每个奖补2万元。
    (4)对从省外引进奶牛,市、县(市、区)两级分别给予每头1200元、800元补贴;对存栏200头以上、300头以上、500头以上新建奶牛场(小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补。
    (三)支持农产品加工提升
    14.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本年度内进行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额10%的比例;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15.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认定符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的奖补。
    (四)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
    16.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对新建冷冻库、保鲜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补。新购冷链配送车10辆以上、5辆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建成并运行且日烘干能力在100吨、200吨、300吨以上的烘干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30万元、50万元的奖补。
    17.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全程社会化服务。对当年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8.推广应用农用无人机植保技术。对于购置本地生产农用无人机的,按照购机款总额的20%给予补贴。
    19.支持农业信息化应用。
    (1)支持农业物联网应用。对在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服务等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符合建设要求、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农业物联网小镇,经项目验收后,一次性奖补建设单位50万元。
    (2)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本土电商主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
    20.支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1)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粮食产业园等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创建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一次性奖补30万元。
    (2)支持生态湿地保护。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通过验收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3)支持森林生态建设。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通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通过验收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1.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一次性奖补15万元、8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3.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粮食、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24.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将育肥猪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险种,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保费由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15%,县级补贴15%,农户自缴20%;支持推动玉米收入保险、玉米目标价格保险(“保险+期货”)等创新型保险业务的推广,保费由省级补贴50%,县级补贴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20%。对各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五县市按照市、县(市)、农户3:5:2的比例承担,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按照市、区、农户4:4:2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25.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目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上向社会公布。
    26.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兑现支持资金。
    2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同一项目市级和县级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第13条第4项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29.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